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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包括承包期与续期制度,是由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承包体制为基础、并以长期的承包期为保障的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制度。

    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长短,决定了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受保护的可持续性与物权价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稳定性,决定了农民地产权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故农村长期承包制度遂成为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一项核心的物权指标和法定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对抗发包人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可以保障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权利以及征收土地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和其他的权利。

    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相当于长久性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稳定性,立法机关设置了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农用土地长期承包制度。基于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承包体制考量,农村集体承包和农村家庭承包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的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包括了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和续期承包两大部分。前者规定了耕地的正常使用期限和草地、林地的最低和最高正常使用期限,后者作出了继续承包使用的原则规定。承包户分户的承包期限,是家庭内部意定接续的承包期限,应当在最高承包期限上减去未分户时的实际执行期限。本期法定最高承包期限结业后续期承包,是否能够在原承包土地上继续承包则不一定。一般而论可以进行如下推导。

    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续承包的可能性和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推导。

    基础条件:即法定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成长条件:即可行性的续期承包期限。耕地、草地、林地法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考察对象:原承包户、承包户分户的承包期届满,或者原集体承包的承包期届满。

    可行性研究: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续承包的可能性和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推导。

    二、一般分析

    1.对于耕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较大一些。因为地上附着物是庄稼并且几个月就收割了,耕地历来最容易碎片化分割与分配,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不会对于原承包人造成太大的影响。

    中国大量的耕地主要集中于人口密集的东南沿海地区,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或者弃农经商、外出打工的比例很大,新增人口数量也很大,人为搁荒承包地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很多年轻人是将从事种植业作为副业来对待;他们要求取得或者重新调整土地承包方案与承包面积、地方,是为了自己与家庭日后有个保险式的产权保障,或者为了获取相应的农业补贴费及其他利益,大多数人对于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是持赞同态度的,实际实行时是相当容易的。

    2.对于草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比耕地的可能性较小一些。因为牧民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耕地的承包面积,理论上存在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的可能性,但不能如调整、更换耕地那样随意调整、更换。

    历史上长期以来,草地公有制成分一直领先耕地公有制成分,共用型草地是个主流的物权化方针政策。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牧草地,从奴隶社会直到社会主义社会,一直是采取泛集体化放牧的,草地共有制是按族类划分的,不是按家庭划分的。按家庭划分草地面积并不利于草地的集约经营,如果所分配的草地不合理会制度化地延续这种不合理。

    某些地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导致了过度放牧和草原退化、沙漠化的生态环境灾难,并且无法追究当事人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作为单干式草地承包义务人的财力物力也无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这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非常的尴尬。

    3.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最小。林地的承包经营因林木的生长周期而有很大的差异,就林木的总类而言,不容易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类型较多,容易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类型较少。森林法第4条将森林分为5类,按图索骥便可找出他们的规律性。

    第1类防护林。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国家的和集体的防护林,基于防护林长期的特殊的作用考量,一般是永久性或者长久性的防护林。集体承包防护林肯定是应当无限期延长的,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

    对于家庭与个人承包防护林,未履行合同履行种植树木、认真护理的义务,或者乱砍滥伐防护林木,发包方随时随地可以对于责任人进行除权处理,重新调整承包期限与调整承包权利人。

    第2类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木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集体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因物权主体与物权固定程度不同而不同。集体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可以继续延长,所谓的“重新调整”,只不过是产业结构的调整,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

    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竹林和速长林木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是30年,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有的,但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承包稳定性为主要的物权化方针。除此之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30年以上、70年以下,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调整。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如果是特种珍贵的林木,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70年以上,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极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调整。

    第3类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集体承包的经济林,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或者除非是调整产业结构、变更土地用途,或者除非是将集体承包的经济林变更为家庭、个人承包的经济林。在经营承包权共权私化或者单干化对象中,集体承包的经济林是最容易化为家庭、个人承包的经济林的。所谓的“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主要是指经营承包权共权私化或者单干化过程中经济林的重新调整。

    家庭承包的经济林,是否由家庭承包转向集体承包,决定了现在承包与续期承包的物权化方向。本条款对此采取了模糊化处理的办法。总体上,生产果品的经济林自然寿命比其他经济林的短促一些,容易将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大一些。或许最高承包期限是30年也不过分。其他经济林的承包期、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个省市自治区会有具体的地方法规定。

    食用油料的某些经济林,如橄榄林木可以榨油,也可以当水果食用;工业原料的某些经济林,如桐木可以榨取桐油,可以作为油漆防腐剂使用。以上两种经济林的自然寿命可达70年以上,林木管理与收益期限很长,在人民公社集体化以前由家庭或者家族私人种植的,应当由集体归还给私人所有,不存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应当不受承包期限所囿。

    第4类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也是经济林的一个类别,但比其他经济林的树木寿命人为地大大地缩短了数十年,在各类林木中是最为短促的林木。鉴于以上事实,承包期、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以及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等,应当是存在最为灵活机动的林地之一。薪炭林的最高承包期限应当是30年,与耕地的承包期限应当持平,集体承包与家庭承包期限相同。

    薪炭林的承包期太长是不合理的,承包期内不改变产业结构是不科学、不现实的,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都是可选择的。全国城乡大规模推广应用液化气、天然气以后,使用木炭和木柴的用户越来越少,对比之下这种“经济林”越来越不经济了。政策上、承包人自己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产业结构;承包期届满后,最有可能重新分配林地,原地续期或者异地续期的可能性都会有的。

    第5类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特种用途林,一般是国家投资的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家庭或者个人承包,除非集体或者家庭、个人承包了个别的林木基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了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承包期届满后一般是就地续期,一般不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

    本条款提出了“特殊林木”的概念,《森林法》中没有这种概念,只有“特种用途林”的概念。理论上大多数“特种用途林”是可以与“特殊林木”并列的。“防护林”也可以作为“特殊林木”对待;“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材林)”中的名贵林木,如红木、花梨木、楠木和其他名贵林木等等,也肯定作为“特殊林木”对待。所有“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限,可以超过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无限期地续期,承包人可以变更,但不能变更承包林地(林地是固定的)。

    《森林法》中没有“名贵林木”概念。实践中百年名木、百年古木和奇树异木被家族或被集体承包的已经屡见不鲜,也应当属于“特殊林木”,其承包期限也可以超过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无限期地续期,承包人可以变更,但不能变更承包林地。

    关于兼业的承包期本条款也没有规定。兼业的承包期,指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在本业之外兼营其他的种植业或者养殖业,其承包期应当依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而确认。原则上林业兼养殖业的应当以林地承包期为基准,农业兼养殖业的应当以耕地承包期为基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6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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