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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7-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三

    主要权利是产品收获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现为合并叙述更名为“之三”。

    本主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权利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本质上,集体享有使用土地和支配农产品的权利,却不享有买卖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

    运用物权法理哲学分析,便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是一整套法定的权利:(1)农民身份权、土地统辖权、土地共管权、信托财产权、专有专用的地籍权。(2)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和利用权或者享用权,包括30年以上法定的农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法定的优先权、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4)特殊地享受政策物权、制度物权。(5)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6)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后的经济补偿权。(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8)其他合法的权利。

    核心权利在于第5项“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自我调节制度。国家免费供应农民土地、免除农业税费和给予种植、养殖补贴以后,所获得的农副产品全部归承包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与处分。

    承包经营权人所获得的农副产品不是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人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人,不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租金,就不存在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获得的农副产品收益权,与物权法第116条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倘若承租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向其承租人收取租金和天然孳息。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农地收益租赁关系”,而立法者没有注意到深层次的物权关系。我国的理论界对于相关的物权法理学没有进行深入研究,连一些物权法教材和通说中只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理论上浅尝辄止、囫囵吞枣,使得许多人误以为土地公有制的用益物权与土地私有制的用益物权、享用型用益物权与有偿使用型用益物权、承包制的用益物权与租赁制的用益物权完全是一模一样的。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看问题要历史地辩证地全面地看,不能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如果我们光是全盘照抄照搬德国、日本和旧中国物权法的概念,那行得通吗?从根本上来说,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完全是私普通物权,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用益物权制度;然而承包型用益物权是亦私亦共的特别物权,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用益物权。

    以往,各种法律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属于哪一种、哪一级物权。自从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亮相以后,人们才得知其庐山真面目。但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如说成“土地利用权”也行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是将土地用益物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所有权构成物权的中心内容,并实施一体化保护措施。

    二、一般分析

    如果作进一步理解,以下几点为用益物权的拓展性认识水平。

    1.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二级物权

    无论是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属于二级物权。这个结论无疑是正确的。由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虚拟的所有权,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处分权”实质上不存在。因此,集体与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均为二级占有、二级使用、二级收益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本条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构成并列的偏正词组,“偏”在“农民集体所有”,“正”在“国家所有”。物权法是要讲究法理的。法理,就是科学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原理、道理,是反映客观规律和依规律办事的大道理。所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界限不清、法理不清,也就是物权归属不清的重大问题。

    物权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即农村和郊区农村的土地,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二者必居其一。由以上问题延伸出另一个问题,即农村集体的土地物权,要么是土地所有权,要么是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是两个权能等级完全不同的物权,承认前者必须舍弃后者,承认后者必须舍弃前者,二者必居其一。

    笔者在2005年便写下了45万字的《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系统剖析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各种弊端,证明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于理论上讲不通,于实践上行不通。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甚至于连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行不通。概括地讲:土地所有权与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土地的诸多特性紧密联系,当且仅当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时,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这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

    2.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三项权能的“四全”限制

    中国农村的土地物权政策,基本架构就是,国家以管制权和所有权人双重身份,对于农村的土地用益物权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管制与限制:

    (1)对承包人占有土地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

    众多的土地物权政策中,系统地对于承包人资格的遴选、土地品种与用途的限定、人均占有方式与期限、土地承包合同的确定等等,都有一整套政策、法律、法规作出硬性规定。所有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行政或者执法机关作出,农村集体只不过是协助国家管理而已。由此可见,农村集体无论是“统”还是“分”,只能处于土地用益物权地位,即二级物权地位。

    占有的权利,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对于集体统辖的土地进行定限支配与排他的权利之一。土地的使用与收益,以直接占有为手段,必须以土地占有为前提。

    占有权利的限制,县市和乡镇政府作为政府代表国家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一同限制,按照规定的各种义务与责任,进行土地督察,防止发包人与承包人弄虚作假,并全程跟踪督察与处理。村委会设置了土地管理小组,协助国家管理土地的占有与使用。

    (2)对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统辖的土地上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的农业生产。集体及其个人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能擅自改变为不动产建设用地,只能限于农业用途,这是一种最主要的限制性措施。集体及其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合法的使用权,违规的、超越权限的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使用的权利,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对于集体统辖的土地进行定限支配与排他的权利之二。集体统辖的土地集体使用和集体统辖的土地个人使用,均为二级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合理使用是个中间环节,对于占有的巩固和收益的实现,使用是其中的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政策物权中,常常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替或者合并使用,说明了她的重要性。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的中心内容,其包括了各种土地的最高使用期限,还包括了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与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承包期限有多长,发包人与承包人相互监督的时间有多长,国家物权政策限制的时间有多长,也属于“四全”管制的项目之一。

    农村土地使用权,并不一概排斥地上建设的权利。如农户家庭因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允许的。条件允许的农村,适当占用土地,用于猪圈、羊圈、牛栏的修建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的。尽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个地方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实行自由裁量权,对此作出决定。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主要针对其使用与利用土地上的义务。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的“三大义务”那样,是对于他们众多权利限制的中心内容。

    (3)对承包人土地收益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

    一般而论,国家的物权政策宽松一些,对承包人收益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少一些,反之就大一些。

    承包人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投入与产出之果实的权利,包括了收获天然孽息、法定孽息的权利。与土地使用权一个显著的不同标志,是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获得天然孽息、法定孽息的权利是所有权。譬如,粮食种植的田地里产出的粮食,林地里产出的水果或者木材,渔场里产出的鱼虾类贝壳类等水产品,牧场里产出的牲畜、奶制品、子畜等,对于一级承包人具有自主收益的权利,同时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承包人短期内收益最大、然而争议也最大的收益权,是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以后的经济补偿的收益权。农民组织或者家庭承包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抵制来自政府、开发商的不法征地和拆迁,有权依据当时的补偿政策获取合理补偿的权利,以及其他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物权法第42条第4款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等费用。对于这种限制,是对于政府、开发商和发包方及其他人的强制性限制,给予承包人以普通法上一个司法救济的新途径,广受欢迎。

    目前农民使用土地不用交纳土地租金。如果涉及到土地租金,一般是指产业附加值高的“一包”和其他的“二包”等土地使用权人的租赁关系,国家法律的一贯方针是“减租减息”政策,不允许过高的租金与利息存在。否则多数承租的农民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5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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