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2 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最高额抵押权除了保持了一般抵押权的特征以外,也有自己的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与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有所区别。 同为抵押期间的法锁关系,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是短期的、不可持续的,抵押权实现以后,法锁关系就解除掉了,一般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以后很快就消灭得无影无踪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是长期的、可持续性的,而且是多重性的。抵押权可分阶段实现,阶段性抵押权实现以后,最高额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并未就此解除。最高额抵押人的连续抵押行为和抵押权人的连续实现抵押权的行为,使得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于链接中更新、于更新中链接,可一直延续到最高额抵押权完全实现时为止。 法律调整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不以实现某一阶段的抵押权为必要条件,而是以实现最高额度的总抵押权为必要条件。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未铁定,而是担保将来概念性的债权或者模糊数学化的最高额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与部分债权等量齐观,而是从属于一定时期内不断派生的债权的多项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对世关系。 该法锁关系所产生债权虽然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可连续消长,最高额抵押权也不受债权的动态变化情势的影响。如此说来,即便是基础法锁关系引发的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可一度归于消灭,或者部分归于消灭(视履行债务情况而定),实际的债权额度为零或者接近于零(视履行债务情况而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主要是将来式最高额担保债权,一般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而存续的,所以,平时实际的债权额度清偿到零或者接近于零,最高额抵押权也不归于消灭。这种特殊情形的发生,可以称之为“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 “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制度,是一种优势互补的高级抵押权制度。比一般抵押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一般抵押权是债权与抵押权合二而一的,抵押权与债权不可分离,要清偿、要消灭就一起清偿、消灭,抵押权或者债权实现之时,也就是担保物权终结之时。最高额抵押权是个概念性的抵押权,不搞抵押权至上主义,也不搞抵押权与债权捆绑主义,甚至于可以搞优先实现债权的“债权优先主义”,可以搞“抵押权形式主义”,弥补了一般抵押权枯燥、单调、过于刻板和不能长期地连续地抵押等缺陷,从而发挥自己的优势作用。 最高额抵押权的比较优势,包括了以下12个方面:(1)可以长期连续抵押;(2)可以高额抵押或者浮动额度抵押;(3)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一并抵押;(4)可以弹性抵押和灵活机动地实现债权;(5)实现债权的机会多风险小;(6)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7)在财团抵押、企业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共同抵押中表现出色,广受欢迎;(8)在跨国经贸活动中可以比较方便地建立异域担保债权法锁关系;(9)可以解决一般抵押权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10)融资水平得到了提高,融资环境得到了优化,融资手段得到了强化,总体上从一般抵押权的战术水平提升到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战略地位上来,尤其是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帮助作用;(11)最高额抵押权不仅仅可以将现在的和将来的财产捆绑式抵押,而且还可以将不动产与动产以及权利“跨财产权”和“跨权利”地一并捆绑式抵押,多视角、多维度、多措施地保全最高额抵押权;(12)最高额抵押权全部列为“保全抵押权”,无论抵押合同中和抵押权登记中是否明示了“保全抵押权”,均得承认。 如日本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一般的“保全抵押权”需要在抵押权登记簿上注明才成就;第1190条第3项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却一反常态:“即使此种抵押权(引者注:指最高额抵押权)在土地簿册中未被指称为保全抵押权,其仍视为保全抵押权”。 由于具有诸多优势条件,最高额抵押权广泛适用于共同抵押、财团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法定浮动抵押等特殊抵押形式之中。特别是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所发挥出的技术优势比较明显。一般抵押权对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管束乏力,抵押权人受抵押期间和物债权捆绑主义法锁限制,不能自由地实现债权,整个抵押权相当被动。而最高额抵押权实现债权相当自由,既可大包大揽地实现债权,也可以分期分批地实现债权,并且法定的硬约束机制多于意定的硬约束机制,多数情形不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来清偿债权,于已方便的同时也于他人方便。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一般抵押权的对象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而最高额抵押权不仅仅指以上三种主体对象,可以适用于任何单位与个人。普通的购房的自然人、普通的银行借贷信用卡的自然人,同样地适用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只不过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财产不一定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而已,自然人的汽车、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微波炉、电脑和手机、珠宝首饰、私人藏品和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权之“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财产使用。 最高额抵押权不仅可以将现在的和将来的财产捆绑式抵押,而且还可以将不动产与动产以及权利“跨财产权”和“跨权利”地一并捆绑式抵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面发展、全面落实。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指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债权的灵活性。某些特定的方法如拆分法、合并法和综合法等,均可灵活运用。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财产的最高限额。于最高限额以内,可以上下浮动调整,甚至于可以多次调整。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要能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便可。即使是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如果当事人约定允许超过最高限额的,也可以追加的最高限额来调整并优先受偿。不过,一般而论,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的最高限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限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有最大限度的灵活性。最高额抵押权手段可以非常灵活,措施可以非常有力。可以从一般抵押权中升级为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一般债权中直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降格为一般抵押权;可以一次性地保全、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保全、实现抵押权;可以一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也可以一对多、多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可以适时地调高担保债权,也可以适时地调低担保债权,还可以适时地中止担保物权关系。 纵观各种担保物权,从一般抵押权到一般质权、权利质权、最高额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没有最高额抵押权这么自由灵活。同为最高额担保,最高额质押权就没有这么自由灵活。因为最高额质押权设立时就已经将担保的财产确定下来了,更改和变动的余地已经很小了。况且,最高额质押权对于出质人的限制性条件太多,能够满足出质要求的范围大大缩小,到头来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不能如最高额抵押权那么自由、灵活。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总债权的抵押权。对于现实的债权,或者是逐次出现的债权,经当事人约定,既可以于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一并清偿,也可分期分批的即时清偿,是典型的实现现实债权的抵押权。也是所有种类的担保物权中典型的灵活性作法。 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可选择的办法如下: 1.拆分法 拆分法,是将最高额抵押权与债权拆开来分别实现,而不必等到抵押权期限届满才实现。这也是“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的办法。这种方法,应当是主要的办法。
当事人之间的连续交易关系而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的债的法锁关系的再现,注重了会连续地产生新债权。而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实现抵押权只不过是个手段,实现债权才是目的。抵押权对于债权具有附从性,只能是服从于、服务于债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于连续交易关系和连续法锁关系发生发后,抵押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清偿债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款项等及时地清偿债务,不必等到抵押权期限届满才清偿。每作一次交易便清偿一次,每清偿一次便结算一次,最好不留尾巴。 拆分法的好处,是实现债权的及时性、最高限额担保的保险性,体现出特种抵押权的灵活性,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天长日久以后出现不测的意外发生,防患于未然。 2.合并法 合并法,是将最高额抵押权与债权合并来一同实现,或者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到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来一并实现。 将最高额抵押权与债权合并来一同实现,属于效率低下的抵押权,需经历若干年的时间。其特征是“抵押权与债权不分离实现”。其适用范围比较狭小,一般是在有政府担保的国际财团抵押活动中有选择性地实行。国家商业银行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采取“抵押权与债权不分离实现”的办法进行。 最高额抵押权也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义。立法过程中,众专家学者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因此,只要最终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即使该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也应当被允许增补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而且是否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内,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双方同意,法律应当允许。(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仓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40页) 最高额抵押权的条款只有5条,这丝毫也不能说明最高额抵押权不重要或者没意思。恰恰相反,最高额抵押权是各种担保物权中最为显要的担保物权之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3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