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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2-1

    农村双层经营模式

    一、基本概念

    农村双层经营模式,指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特意规定的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农民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体制。农村集体所共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此项专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用益物权法关系法、土地利用权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其是中国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被《物权法》列入普通物权法部分,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构成用益物权的四大板块。其中农村双层经营模式受制度物权法干预的份量很重。

    中国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这些本身是从制度物权法移植而来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以普通物权法、技术物权法的面目出现,然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依然是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此,广大的农民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就是中国的特色和中国物权法的特色。

    农村双层经营模式的利弊与效力如何,这只能由政治家们来评判。法学家们只有建议权,一般不敢妄言批评。农民们的觉悟没有政治家们的觉悟高,他们有本能的反应却很实在。他们认为种田没有出路就远走高飞外出打工,总比在家面朝黄土背朝天、到头来入不敷出强得多。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冲击,相关农民、农业和农地板块的物权法日渐式微。最典型的是日本的“永小作”(永佃权),农民阶级对于这种好东西并不领情。

    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化整为零或者化零为整的自由体制,是政策物权作用于技术物权的聚合形式,是在农村的特殊时期作出的特殊政策。

    化整为零就是“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散经营和自负盈亏;化零为整就是“统”,以合作组、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小集体或者大集体共同经营,共同自负盈亏。以上两种体制为现阶段自由选择、自由竞争、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的“三自一包”体制。

    基于立法目的,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男女平等、平分地权等原则,重在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保护集体土地公有制或共有制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同时努力防止公权私化、农民阶级被边缘化、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

    二、一般分析

    1.家庭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以家庭为组织形式的单干式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特点是农民集体共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相当于长期打算的用益物权,且偏向于享用型加单干型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不再以集体化为条件,但个体形式和其他形式有可能都会存在。

    家庭承包单干形式以成文法为其规范与调整的基础,部分地削弱了道德法为其规范与调整的基础。单干化与集体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是有所区别的。集体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重心,强调的是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共克时限、按劳分配、有利于机械化水利化和照顾老弱病残的劳动者,走共同劳动、共同富裕的道路。单干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重心,强调的是个人的财产权条分缕析,走单兵突进、自我发展与自担风险、责任自负的道路,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劳动的价格帮助老弱病残的劳动者。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的承包,是农村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普惠制、平均地权的承包。其承包措施的特点是:(1)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按照每个小农户家庭的人口、劳动力数量等计算承包地亩数。家庭承包的期限一般最高达达30年或者30年以上,年龄小的或者新来的媳妇等要等待分配。作为已经免除农业赋税和种田与农业补贴挂钩形式,也是“考核”的一种办法。(2)承包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这些土地便于划片包干到户,便于长期经营单干。(3)承包土地碎片化、共有权分散化和不利于机械化、水利化的缺点在某些地区表现突出。(4)人为的搁置耕地为“荒地”的现象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关系到每个农户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1)以农村本经济组织为单位公平分配承包土地的权利,对外单位与个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承包方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排他性的权利保障本组织内部成员具有承包经营的优先权。本经济组织外部的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从承包方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与处置产品。目前,以农户为基础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因国家反哺农业政策的优惠,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扩权,劳动产品的自主支配能力也得到提高。(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承包方的经济补偿权,是在承包方的权利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消灭或者受影响后的权利互换方式。原则上,承包方所取得的经济补偿后的利益可以适当地大于其财产权受损害、受影响的利益。(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一套组合式权利,除了本位的权利以外,连带权利、外围权利一同受到法律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权表面上是个民事权利,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注定了要大量地注入公事、政事的权利,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在连带权利、外围权利方面大大多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连带权利、外围权利。

    2.承包户分户

    承包户分户,是家庭承包析产析权分户。所谓“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是指集体承包之“统”和家庭承包之“分”;而家庭承包之“分”再到承包户分户之“分”,已经成为相当彻底之“分”。法理上,不妨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家庭内部民主自治原则、适当地向弱势者倾斜原则来解决矛盾,如果说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有瘕疵的,应当采取依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民事调解与法律救济的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解剖。

    家庭承包程序完成后,系于承包期内,某个承包户由于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应当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问题。分配完成后,已经析产析权分户的各分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本集体组织报告并告知与新析土地四至的承包方。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作为承包合同纠纷,依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进行处理。若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未达成协议且双方都有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瞻养、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承包户分户的义务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解释,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户分户前,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形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义务与责任的司法解释,应当是对于在非常时期出现的大量的承包户分户纠纷案进行司法上的规范化运作。在国家实行减免农业税费和农业补贴条件下,家庭承包和家庭分户承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已经成为过去,更大程度上是集中于“专地专用”、“合理利用”、“环保利用”土地和“不得擅自转让土地”的义务与责任。

    3.家庭承包不破巩固集体经济规则

    家庭承包不破巩固集体经济规则,指在农村双层经营模式条件下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和家庭分户承包经营的一种否定形式,旨在以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制条件下不失时机地勇往直前地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尽管中国的民法、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模式,而从社情民意上和法理上分析研究,无论是东方世界或者是西方世界,农业集体化、合作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不失为优化经济结构的最优化选择模式。

    就中国来说,上世纪八十年代正当中国****将人民公社集体化“改革”为家庭承包单干化模式之日,就是中国台湾当局却将家庭生产单干化“改革”为集体化、合作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模式之时。中国最富有成效的华西村、南街村等一大批先进模范农村,以及最自力更生的大寨村,这是“全国家庭承包经营先进单位小岗村”所无法企及的理想境界。

    中国撤社建乡以后,已经由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组集体分别取代了人民公社集体、生产大队集体、生产队集体。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之“统”的含义,目前实指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组集体以“统一集体承包”的物权价值观。其主要特点是:(1)容易集中自然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源,发挥三大生产要素的作用,消除承包土地人为的碎片化、分散化、多埂化和不利于统一的机械化、灌溉化等弊端,能够为集体化、合作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模式施展空间;(2)某些“统一集体承包”的集体能够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基础上轻车熟路地发展集体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发展后劲;(3)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的一些矛盾,从体制上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物权关系与劳动关系;(4)有利于合理安排与照顾老弱病残劳动力,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当前物权政策要求,条件好的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成立经济社、经济联社和经济总社,以利于巩固集体经济,增强发展后劲。各地农村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基础不同,某些地方不免产生贫富不均现象,故解决分配不公和先富带后富政策是长期的“三农”的大政方针。经济社的好处,在于将单干制回复到合作制,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4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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