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里主要是指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或出资人所有权,是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均为真正意义上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一般规定,较少受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多受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但是,独立自主型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受土地公有制、专地专用制度、建筑规划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地役权制度等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统一规范与调整,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均受到法律限制。 根据需要和可能,这种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普通信托所有权,以利于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理顺内部的产权关系、分配关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照章纳税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权,产权保护方面可以优先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照章纳税的私人独资、个体企业。 国有、集体独资企业或独资公司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形式上、名义上也是不依赖于外援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但内容上不是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因为在内部的物权关系上始终存在铁定的双重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说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或出资人所有权是“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也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企业基本上是弱势企业,难免向他人借款、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矛盾,或者在资金短缺、应急状态下向原材料或产品供应商佘账,纯粹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是很少见到的。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一般而论是一种最弱势的企业法人所有权。首先是在自然资源、投资资源、市场资源、产业资源配置上不及国有、集体企业,并且有行业准入门槛、特许经营权等方面的限制,有私人财产合法来源的限制。其次是由于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小等自身条件的限制,自然而然地弱化了企业的物权价值。 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在情势不利的条件下,会主动地向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迈进,或者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入股或者搭伙经营。在这种情况发生后,可能发生两种后续的情况:一种是无后台背景的出资人,老实、本分地与其他企业法人联姻,其出资人所有权是合法、合理的;另一种是有后台背景的出资人,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财产、产权、股权、股份,并将其非法收入“合法化”。 由此可见,虽然将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法人所有权说成是“一种最弱势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并不是百分之百完全准确的,很多小型、微型企业吞并大型、特大型企业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很多落马的亿万富翁是开皮包公司“空手套白狼”的角色,很多下台的贪官污吏和承包寡头也是一夜暴富,很多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在国有、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入干股或者象征性出点资金入股然后一夜暴富……。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片面地机械地谈论企业法人所有权、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关键在于这种所有权是否合法、合理和合乎民意。持权抢夺、持权抢劫和贪污受贿等犯罪团伙、犯罪活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公害,是整个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 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是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有物权、正物权,出于条款简洁的需要,将无物权、零物权、反物权、负物权、减物权、除物权、偏物权和信托物权统统省略掉了。这样一来,我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了。现代社会、城市社会、工业社会的物权法真的是比古代社会、农村社会、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复杂多了,宏观物权法真的是比微观物权法先进多了!任何一部法律最好是标本兼治的,那些治标不治本的法律是叫人哭笑不得的。 德国物权法是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那里面有552条;中国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公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那里面只有247条。并且,德国物权法是纯农业社会的和纯私法的古典普通物权法,而中国是揉合公法、私法一起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一起并部分融入了制度物权法的的杂交物权法,这么点条款实在是可怜得很。中国物权法增加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这是个创造。 世界上任何一种企业法人在对外的物权关系上,都免不了或多或少地存在制度或者普通信托所有权。如企业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其他的各种商品信誉等等,以及向国家缴纳税务的义务等等,对于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另类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即使是纯粹的独立自主型个体企业,不可能从人、财、物、供、产、销的各个环节永远由一个人来完成,往往由此产生了业务性的普通信托所有权。就是说,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对外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也夹杂着社会责任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对内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企业法人普通信托所有权,并且由企业法人普通信托所有权支撑了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从普通物权法来看,信守合同、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内部与外部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每个物权主体必备的素质;从担保物权法来看,除了普通物权法那些物权主体必备的成分,还增加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种专门化的法定成分。并且,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双方均有信托所有权: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担保物、不得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和返还担保物等信托责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债务、不得隐匿抵押物、不得拒付孳息等信托责任。 所谓企业,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即该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为同位素所有权,即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所有权人。所谓企业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代表自己,并无他人。因为不存在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所以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一般出现在个人独资企业之中,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等,就属于这一类别。
物权法第68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两个方面。企业法人所有权,指出资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企业后,即构成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个人不能直接对其投入的资产进行支配。但是独立自主型企业出资人除外,因为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二合一的所有权——所谓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主要是指这种所有权形式和定义。 二、基本特征 独立自主型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产权清晰。出资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的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也是清晰的,其产权清晰程度,是任何企业法人所不能比拟的。 二是规模有限。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范围与规模都是相当有限的。 三是物权纠纷外向。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物权纠纷倾向于内部矛盾,而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则是由于外部矛盾引起的。由于产权清晰,内部物权纠纷难以再现。由于对外经济往来活动的增加,自然会增加外向型物权法纠纷的几率。 四是防火墙装置对外。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就是私人合法财产的防火墙,有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三项、三级防火墙装置。侵占、哄抢、破坏,这三项威胁,有来自私权力的侵犯,也有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甚至于可能来自假公济私权力的侵犯,所有这些,都是来自外部势力的侵犯。 五是完全独立自主。个体、独资企业,从出资设立到企业生产经营,直至企业消亡的整个过程,企业主行使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的。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六是即使是存在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制约,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私人独资企业法人所有权)仍然基本上能够保持独立自主的本色不变。出资人与企业管理人员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持企业独立自主的本色不变。不过,分配不公、苦乐不均和合同内容不合理等主客观条件的存在,也有可能企业法人独立自主,甚至于将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导致崩溃。 对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8条 相关名词:【企业法人所有权】 字数:388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