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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4-1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是指根据一般均衡原理、权利义务配套工程而规范与调整的权利结构。公私合营型、国有企业附设型、政府投资或控股型、戴红高帽子型、股份制型以法定型、意定型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都有一定的差别,越是复杂的产权关系越是需要依法依规约加强集体财产民主公布,使得每一项民主公布制度和具体规定都落到实处。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主要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因组织涣散、财产分散、人员分散等客观原因而要求加强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现实条件,因集体成员的身份权、生产生活的相邻权、人事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共管权、劳动与财产分配关系的参与权、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与集体成员土地征收补偿权等一系列信托财产权和民主自治共管权组成的权利结构。

    集体所有的财产关系到每一个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法律赋予集体成员以相关的民主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民主分配权、处分权,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和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据此平衡每一个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集体财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领人的权利,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尊重集体成员的民主权利,保障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才能调动劳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集体经济平稳地向前发展。

    现实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为政不勤、办事不力,未尽职责地为集体办事,而是千方百计地隐瞒集体的收支情况,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挥霍浪费,有的擅自将集体的土地或者集体企业出租、抵押、出卖村民们一直不知情,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腐败现象极其严重,以各种名义直接破坏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损害和极大地损害了广大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解决以上各种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形成日常有效的激励、约束、监督、处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集体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使得集体财产的日常保护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确轨道。

    2.权利结构

    物权法第62条规定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但城镇集体企业也可以参照实行。既然如此,现在主要谈谈农村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

    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点明了“集体财产”和“民主监督”、“民主公布”等字样,但一直没有点明集体劳动群众的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专有与专控所有权、集体企业的优先发展权、优先的资源配置权、优先的排他与对世权、优先的追及权与物权请求权、优先的公益权与自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管权等一系列权利,尤其是对于集体的财产权属于法定的专控性质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和其他的信托民主监督权没有点明,这可能会使得人们对于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一知半解,甚至于产生误解。

    有的人认为,集体企业承包了,承包头目爱怎么整就怎么整。结果最后将集体企业整残了、整垮了,集体成员向承包头目讨个公道、讨要承包费,却是白费心机与白费力气。有的人认为,集体干部、集体企业经理人贡献大,得高额奖金甚至于天价收入、得干股权股份、得高额期权奖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集体干部、集体企业经理人将集体企业整残了、整垮了,什么责任也不负责,或者拍拍屁股走人,一走了之,甚至于换个单位官照当,照样地吃香的喝辣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应当指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无论是否采取承包制、股份制,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集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或集体企业的干部,集体组织或集体企业的干部只不过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但是,由于承包制、股份制作挡箭牌,集体组织或集体企业的干部却一手遮天,反客为主、喧宾夺主,凌驾于集体组织、集体企业和全体集体成员之上作威作福,为非作歹。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将所有权制度替代了所有制制度,将制度信托所有权替代了财产所有权,或者将一般信托所有权替代了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将公共所有制混同于私有制,将独裁专制替代了集体财产民主公布与监管制度。

    3.限制股份制

    我们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是西方世界那种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的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所谓的“自由经济”、“自由企业”等待,只能是在私有制企业中进行,不能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中进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的责任,不光是为了发展生产和发展经济,更确切地说、更大程度上是要合理地配置资源,改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要让绝大多数人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真正的当家作主,而不是当新老资本家、官僚主义者和外国资本家的奴隶。

    外国的公有制企业,包括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的西方外国的公有制企业,对于承包制、股份制是非常慎重的,对于所谓“承包万能论”、“股份制万能论”也是要进行批判的。承包制、股份制只不过是公有制企业的选择性条件之一,决不是唯一的选择条件。

    当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承包制、股份制,一定要对于选择前、选择中、选择后和实行前、实行中、实行后,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跟踪评估,一发现有不妥当的地方,应当由“真正的主人”决定终止承包制、股份制。殊不知,中国政府拥有3万多亿美元的外汇,这么多钱,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并不能顺利地入股外国的公有制和股份制企业。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铝集团公司于2009年斥资195亿美元入股澳大利亚力拓铁矿石巨头。2009年3月27日,国内四家银行将向中铝提供约210亿美元,用以支付对力拓的投资对价和其他有关本次投资的资金需求。此时,因08年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力拓陷入了债务危机,才批准让中铝联合美铝以140。5亿美元入股力拓12%,以解决燃眉之急。虽然已经签订合同并已经全额付款195亿美元,最后却被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否决,力拓他们宁可以支付1。95亿美元违约金,无论如何也不中国公司入股。与此相反的是,中国许许多多优质的国有、集体和民族企业无原则地“招商引资”和股份制、承包制,短短十几年时间,中国的28个行业有21个被外资企业所控制!

    二、一般简析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简析如下。

    首先,现阶段农村地区是实行家庭单干为主、集体生产为辅的统分的承包经营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比人民公社时期松散得多。许多青壮年劳动力感觉到务农前途渺茫,或者嫌集体企业工资待遇太差,于是就携家带口外出打工,以寻找更多的发展机会,结果导致许多村庄成了空心村。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组织涣散、财产分散、人员分散等现象就更加严重,更加需要加强农村的组织工作和民主公布财产工作。

    据了解,有的地方由于农村干部专权,不经集体成员民主磋商就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截留土地补偿款搞违法活动;有的村集体公然贪污扶贫帮困的资金和抢险救灾的财产,甚至于对于集体成员的生死攸关置之度外;有的村集体连计划生育的罚款和其他罚款收入也隐瞒不报,也敢于贪污私分;有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应收账款等长期不对集体成员公开,成了一笔糊涂账,大多数集体成员多年来得不到分红的权利。所有这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很多地方常常发生的现象。

    其次是,集体成员民主共管权是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而集体成员的权利是由多项式权利构成的。如行政村、行政组之间不是简单的组织结构,他们在一块地方生产生活,有着天然的土地产权共有关系和相邻关系。民族群、宗族群、农民群、组织群等构成了他们天然的集体成员身份权,构成了集体成员相互之间的共管权、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的共享权、集体经济和家庭经济的共同发展权、集体财产的信托监管权等各种共益性和自益性权利。

    在各种共管权和民主权中,集体组织依法公布集体财产,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任由集体干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最终结果是破坏了集体经济或者破坏了集体组织,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其三,农村集体最突出的权利结构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一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是集体组织,他们是受全体成员的委托来行使领导权、组织权和财产管理权、分配权的。如果超越这个权利界限,他们就会走向独裁专制,或滥用职权欺压群众、以权谋私为非作歹,或将集体财产的财产随意挥霍一空,最大的矛盾就在这里。二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是集体企业负责人。所谓二级,不是说他们的权利就一定低于一级,只不过是从行政的级别和信托责任来区分的。二级的直接支配集体的财产权,主要是发生对外的物权关系,其次是发生对外的物权关系,且在集体干部的领导之下,只能服从组织领导。但是在决定集体各种重大事项的时候,多数集体成员通过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中心思想,就是实行民主主义和民本主义的民主化方针和物权化、共益化方针,不能说二级制度信托财产支配权人就一定得靠边站,也不能说一切大小事务皆由一级制度信托支配财产权人说了算。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出现独裁专制现象,定然会严重损害广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制止之。

    自从改开搞以来,农村、农业和农民等三农问题所面临着的矛盾日益增多,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这么说来,解决三农问题确实是任重而道远。农村很苦,农民很穷,农业很危险,农村集体非常自由散漫,集体成员的民主权常常被剥夺、切身利益难以保障。整个城乡集体都一直面临着一系列老大难问题。

    关于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问题,本来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的。之所以要引入普通物权法中来,充分说明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是万万不能忽视的重大问题。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2条

    相关名词:【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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