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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0-1

    其他人的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其他人的所有权,按照通说上讲是指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以外的所有权。不过,笔者认为,“集合所有权”(混合所有制之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但应当是与“国家”、“集体”和“私人”这三种所有权是并列的,也不属于“其他人的所有权”之列。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主体资格,除了国家的即全民的、集体的、私人的三种基本形态以外,还有另外的形态——其他权利人的形态等。这是中国物权法的首次作出的明确规定。

    其他人的所有权,其主要功能特征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或者物权社会中,并不是势力范围很大和很有影响力的一类所有权,而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于有的是不可或缺的杂牌所有权。基于立法目的,为了体现物权法公平保护和一体化保护所有权的原则立场,对于那些新兴体制的所有权主体也应当确认与保护,故将“其他人的所有权”也列入保护对象之中是很有必要的。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点出了“其他权利人”,但在第四条与其他各条款中,没有明细地列出他(他们)是谁,他们的所有权包括有哪些。

    实际上,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特别是“其他权利人”的规定,《物权法(草案)参考》上即草案第三稿上是没有的,直到物权法第八稿才定谳下来并正式写入物权法条款中的。

    物权法所指“其他权利人”到底是谁呢?这在物权立法的专家著作、论文中找不到出处。

    二、公益性基金会信托所有权

    公益性基金会信托所有权,是指社会各组织、个人的捐款捐物交由公益性基金会托管,所设立的财产所有权是普通信托所有权,一般是限于信托处分权。如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扶贫帮困、救死扶伤中所使用和处分的财物,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并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公益性基金作谋利性活动,禁止以改善职工生活为名私分公益性财产。此项规定原本源于道德法,而成文法是在此基础上加以规范与调整。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未署名的《物权法新解读》中定义为:本条款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是指,无法完全纳入“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人,如公益性基金会等。但他们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是哪些则未说明。法工委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也是持以上保守性的观点,没有过多的说明。

    本人的理解,“其他权利人”主要是指某些社团组织,如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慈善会、公益性宗教慈善会等,由民众自筹资金并得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不以谋利为目的,而仅仅依靠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助来发展慈善事业的公益机构;不与国家、集体挂钩,不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供养的此类机构,而仅仅依靠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助来运作的公益机构,就是物权法上的第四种人——“其他权利人”。这是一种“其他权利人”。

    根据法律规定,公益性基金会等社团组织需要登记备案,从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是非营利性质的信托所有权,或者是信托的专有所有权,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实行“专款专用”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

    所谓信托所有权,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普通信托所有权。私募基金会受捐赠人委托,对于捐赠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这是普通信托所有权。二是制度信托所有权。有政府背景或者事业单位背景的公募基金会,专款专用和公款专用方面必须形成制度化,在严格规范严格管理的前提下行使对于捐赠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这是制度信托所有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制度信托所有权,是来源于公款专用、监管规范化模式化的一类定向信托所有权。如公募福利基金会只针对减灾救灾、资助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公募教育基金会只针对资助贫困学生等等,没有更改的余地,而且该用的款项一定要用。普通信托所有权,是来源于民款专用、监管规范化但不一定模式化的信托所有权。私募教育基金会只是随机性的,他们可以不定地区、不定哪一类资助对象,甚至于可以临时更改赞助项目与对象,或者可以将几种不同类型的(如减灾、扶贫、教育、体育等)赞助对象一起捆绑来赞助。

    三、外国企业、公民、侨民和双国籍人、特定无国籍人的所有权

    外国企业、公民、侨民和双国籍、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所有权,同样地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特别物权法的保护。因为他们不是本国人,故可列入“其他人”之类,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和限制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可以比照享受国民的一般待遇,但不应当在中国享受法外特权。

    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进境内的外商外资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府扶持,或在某个税种上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减免税待遇。这是一种特权待遇,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与可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如2007年3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上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给予了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是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国家现时期的需要作出的适当调整。

    根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外国、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在享受发展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国家安全法的义务,照章纳税的义务,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劳资协调与免除剥削的义务,践行不垄断市场和不搞不正当竞争的义务,践行反洗钱、反套汇炒汇、反炒卖房地产和反商业贿赂的义务,和中国企业中国公民和睦相处的义务等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所有权的限制,包括了特别规则和特别法、一般法在内的限制。

    1.外商独资企业的所有权

    外商独资企业是产权、物权清晰的一类“其他权利人”,其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与义务完全属于自己的,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完全由企业法人自己作主,与其他外商投资者一样享有国民待遇。

    外商独资企业依据中国境内的法律、政策进行合法投资与经营,遵守中国的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督及其所在企业员工的民主管理。

    在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既是企业所有权者,又是投资所有权者,与中国的民营独资企业身份几乎相当。因为是外资企业,不能划分到中国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去,所以称之为“其他的所有权人”。

    外商独资企业从国外、海外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拥有海内外两种市场,某种程度上,外商独资企业比中国境内民营独资企业更具有专长与优势,甚至比中国境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具有某种专长与优势。

    外商独资企业一旦取得国民待遇,与各种中资企业受到平等保护。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政府和企业界不但不欺视外商独资企业,而且处处受到礼遇,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和各种便利条件,使他们能够在中国得到长足进展。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总类上划分,外商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包括:(1)不动产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3)派生性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4)自主进出口财产所有权。

    以上,第⑤项自主进出口所有权,是由其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权决定的所有权。第③项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第④项派生性动产所有权,属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单独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特种所有权。这三种所有权,均为消极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其中,第⑤项为专属所有权,具有最大消极性,其变更和转让受一定程度和范围的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的子类,有原始形态、原生形态、固定状态、流变状态、长消状态等几大类。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如果是从国外、海外的原署名企业注册中国境内,可以了解其原始状态的所有权,了解原企业法人历史的一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守法信用等,因为物权法的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制度,对于此类企业的原始所有权作为鉴定是必须的。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如果是从国外、海外的原署名企业注册中国境内,并且成长了一段时间,可以了解其从开始到如今状态的所有权,了解原企业法人的历史与现实一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守法信用等,因为物权法的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制度,对于此类企业的原始所有权作为鉴定是必须的。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如果是从国外、海外的原署名企业注册中国境内,并且成长了一段时间,可以了解其从开始到如今固定状态和流变状态、长消状态的所有权,了解原企业法人的历史与现实一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守法信用等,因为物权法的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制度,对于此类企业的原始所有权作为鉴定是必须的。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是比较单纯的所有权,是比较容易了解和确认、保护的单位或者法人所有权。其中,保护其专属所有权和无形资产所有权是其中的重点,这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国的商品市场建设都是双赢的。

    2.其他外国人的所有权

    外国大使馆、领事馆等工作人员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外国公民、外国侨民的财产所有权,同样受中国物权法等法律保护。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人身权保护更加重要,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同样适用于外国工作人员、外国公民、外国侨民、双国籍公民等“其他权利(所有权)人”。

    对于无国籍的外来人员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应当慎重考虑,原则上,这类人员是不能进入中国境内的,但政治避难人员除外。政治避难人员受国际人权法和中国的对外关系法等特别法保护,包括他们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受救济权利,可以实行一体化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世贸组织的引导下,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外国人来中国旅游、定居、经商、办企业等活动频繁,他们的的财产也需要确认与保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之限制除了共性的限制以外,应当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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