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1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是构成此项物上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直接或者间接受妨害者在不能容忍的范围内行使此项物上请求权,使得自己的权利处于圆满的状态。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即权利人。一类是受妨害的合法物权人,包括物的所有人、作为合法占有的物权人;另一类是利害关系人,一般是连带、间接受妨害之权利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权利人从一而终的基本请求权,可以连续性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行使此项请求权。实质上,除了物上请求权以外,可能还可以延伸至人身自由排除妨害请求权。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车辆、人员通行,构成了对于权利人的通行权的妨害,更多的是对于权利人人身自由的妨害。有时候不仅是对于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直接妨害,而且是对于远邻关系权利人的连带妨害。 前一类主体是受妨害的合法物权人,是客体的即其他物权关系人行使物权不当、过分或故意、恶意实施或者无意导致妨害,而产生的对象主体,一般情形是主体不动产物权请求人对客体不动产物权请求人、主体动产物权请求人对客体动产物权请求人的请求权,亦即“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对动产物权”式的“内部矛盾”产生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前一类比较容易理解。 后一类不太引人注目,是“不动产物权对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对不动产物权”式的“外部矛盾”产生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公共活动、公共事件中产生物上的连带妨害或者间接妨害的不在少数。一种物权关系人对于另外一种物权关系人的妨害,妨害者是非法的,被妨害者是合法的。非物权人对于物权人的妨害亦即如此。特殊情况下,精神物权也可以导致危险,产生另一形式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1.单个主体 如果双方之间相互妨害,两者之间,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客体可以互换,也可以自换。比如,甲乙是同一个村庄的村民,前一段时间A,甲将乙家山林的树木砍下一棵拿去卖掉了,后一段时间B,乙将甲家山林的二棵树砍下拿去卖掉了。这是互为妨害(侵害)。这就是相互妨害(侵害)的一种类型,是动产物(斧头、锯子)损害不动产物(树木)。妨害,是事实状态或可预知的事实状态,是与一定的人、事、物、时、象对应的事实。A时,甲方是妨害的主体,乙方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B时正好相反,乙方是妨害的主体,甲方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乙方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标的物是一棵树,甲方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二棵树。 在这里,本人将侵害的事实当成妨害的事实。本文采取的办法,是将妨害、侵害、损害统统算作“妨害”,这是为了便于统一研究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侵害、损害都是不同程度的“妨害”。擅自砍伐、偷窃他人树木的事实行为,确实构成侵害,但就树木这类标的物而言,树木被提前砍伐了,不再生长了,对于树木的继续生长是个妨害。 其实,损害也是妨害,比方,某公司员工W,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偷窃并泄密,损害了公司利益,妨害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这是实质上的妨害。这个例子,又证实了,是精神物权的被损害、被妨害,也可以称之为“被侵害”。 2.多个主体 表面上,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好象只有一个主体似的。实际上,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除了单一主体之外,还有多个主体或者多元主体。 一则,普通物权法中,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由多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平行的主体;信托权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有时候也牵涉到委托人一起来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就形成了多个的、上下级的主体。 二则、担保物权法中,如抵押人将所抵押的货车出租给他人未归还,抵押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抵押人转而向承租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种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重合的。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 三则,制度物权法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有时候是公事主体的,有时候是民事主体的,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是制度信托式物权,平时是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出现,背后有公事的主体身份。在国有、集体企业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凑效时,主管部门甚至执法机关可以出面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有时候,主体是可以互换的。如政府部门主导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被拆迁人的物权遭受妨害或者危险时,政府部门与被征地、被拆迁人,有时候双方都在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也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甚至于双向的主体。 以上是简单的分析,更多更复杂的主体没有讲到。毫无疑问,多个主体比单个主体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妨碍和维护这种产权的,有时候不止一个,而是一大群。知识产权本身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二合一”的,甚至于有时候是动产与不动产两种物权“二合一”的,且妨碍物权的形式有明显的、也有隐蔽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维权主体多元化、模式化是经常发生的。 现行的物权法学通论,只讲简单的,不讲复杂的;只讲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不讲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方面的。所有这些,已经失之偏颇了。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包括主物与从物、有形物与无形物、自有物与他有物等类妨害他人日常生活之物。所谓妨害,主要是指物的妨害和人的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事实行为发生的妨害来把握,是针对事实行为发生或即将发生来进行“排除妨害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积极的行为,而不同于作为消极行为的“停止侵权”。二是从妨害人及其积极行为来把握。妨害人是客体,妨害人的积极行动也是客体。指妨害行为人要有悔过、改过的积极行为,积极应对排除妨害请求权人、积极应对排除妨害请求的事项、物项等付诸行动,承担责任和义务,并取得积极成果。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也不光是仅仅纯物权上的客体,也包括精神物权上的客体,包括无形物之类的客体。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全面把握排除妨害请求权客体的精神实质,才能在执行物权法过程中不出纰漏。 当纯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就应当根据纯物权的特征,以纯物权的规则与方法排除妨害;当精神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就应当根据精神物权的特征,以精神物权的规则与方法排除妨害。此两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精神物权,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维护物权方面有独特的作用。譬如,黑客使用计算机病毒来攻击他人电脑软件,就电脑软件来说,这种物的破坏是无形的,损害价值是很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如果破坏了、灭失了电脑中大量资料,这种损害就大了。民法通则“财产损失请求权”只管直接经济损失,不管间接经济损失,这是常态。被妨害人的大头损失得不到补偿,而小头得到补偿,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 1.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基本条件 物权法通说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则,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为权利人占有,没有发生物权与标的物在控制上的分离; 二则,妨害处于持续状态而且达到一定程度,不属于权利人应当忍受的轻微妨害; 三则,妨害必须是不法的或者说不正当的,不属于权利人应当忍受的正当妨害; 四则,基于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单纯性与复合性、间断性与连续性的物权妨害,权利人都有物权保护请求权。但妨害自行消除时,不再盲目适用。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附加条件
以上的4种条件应当是基本条件,但应当附加条件。应当包括: 一则,被妨害的标的物虽然为权利人占有,没有发生物权与标的物在控制上的分离,但妨害人的标的物事实上妨害了被妨害人的标的物,并且不能成为被妨害人所能忍受的程度,也不属于正当妨害。 二则,妨害人的责任与义务与被妨害人标的物的受妨害程度不成正比,或者不达标,或者该作为的不作为、该不作为的而作为,或者拖延时间太久造成了时间磨损。 三则,妨害人的事实行为已经导致被妨害人的物权受侵害的,或恢复物权原状,或赔偿损失。此时,权利人在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同时,或合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 以上“被妨害人”,指排除妨害请求权人;以上“妨害人”,指排除妨害请求权人的客体。 关于附加条件一则,本文上述“干扰性妨害”的例子,两家的房屋是两个标的物,两家房屋本身的物权没有什么损害。但是,各自的物权是分离的,物权与标的物是分离的,受妨害者不能控制妨害者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甲方的房屋被乙方后来新砌的房屋遮挡,所发生的物权关系,不是通常所说的“本物之内”的物权关系,也不是有形物权对有形物权的物权关系,是有形物(房屋)作用于无形物(光线、风流),然后对于另一个有形(房屋)产生透光、通风(无形物)方面的妨害,使甲方家庭成员的家居生活受到影响,并且影响到房屋出租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租的成败。 关于附加条件二则,是弥补“轻微”、“忍受”概念模糊而难执行的问题。譬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甲方逾期三个月了不续签合同,并且已经有两个月没有如期交租金。这看起来是可以说是“轻微”和可以“忍受”的,此时乙方担心甲方乘他不备时逃走了。为了排除这种“潜在”的妨害,乙方应当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资格。 当纯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法律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当精神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法律有知识产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5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华街89号2401室 邮政编码:510630手机:13026889717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