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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

    物的先买权

    简易交付中肯定会涉及到物的先买权,这是普通物权法通行的规则。实质上,普通物权法中除了他物权人的先买权以外,自物权人中的共有权人有更大优势的先买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法中留置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比共有权人有更大优势的先买权。诚然,公共利益权利人具有最大优势的的先买权。

    物的先买权,因事实占有而获得,可以因此优先地位设立先买权,让他物权占有人有保障地一步成长为自物权占有人。占有先行是过程,获得所有权是结果。

    一般而论,简易交付是直接交付的,现实情势下或许会发生曲折交付的。如按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已经占有某动产,这动产中本身有他的一份所有权,恰好共有关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决定处分该动产。那么,在对外转让时和同等价格条件下,已经占有某动产的共有人有物的先买权。

    简易交付以及物的先买权,应当是存在多种类型,而不止一种类型。一般而论,最标准的简易交付,应当是租借人、租赁人取得所有权的交付;最强制性简易交付,是留置权人强行占有的交付;最短促的简易交付,是抵押权人后发制人的依托法院强制占有的交付;最自然的简易交付,是质权人的占有交付;最有可能的简易交付,是共有人内部对内部占有人的简易交付。

    一、物的先买权

    物的先买权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当物设立负担后,动产或者不动产因设立负担而有利益的人有先买的权利,并且有负担的法锁关系设定。

    2.共有权人的先买权。物的共有人,即在其中一名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时,其中一名共有人才可以设定先买权。

    3.从物上的先买权。先买权可以扩及不动产和动产的从物,如果分割物的整体部分能够破坏物的原貌与效用,先买权则须包括主物与从物。

    4.占有先行的先买权。对于他物权人、共有权人已经事实占有之物,在同价格条件下转让该物包括从物,出让所有权人应当优先考虑转让事实占有人,否则会违反法律规定。

    5.先买权的效力。

    (1)先买权人依先买合同成立而生效,对于第三人有排他的效力。

    (2)先买权的行使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约定的方式,对于义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使均符合约定的条款,行使权方有效。

    (3)义务人与第三人约定,买卖不以行使先买权为条件,或在行使先买权时给义务人以保留解除权的,义务人的约定无效。

    (4)第三人与义务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无力给付的,先买权人替代第三人或者替代第三人给付其价额而成为事实上的先买权人。

    (5)对于需要登记的不动产与动产,先买权的效力止于登记生效。

    (6)对于第三人,先买权具有为保全权利而产生的所有权转让请求权而进行的预告登记的效力。

    (7)主物与从物出卖给继承人的,事实占有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对此直接行使先买权,继承人出卖的除外。

    (8)所有权人被强制执行和破产时,不得对此直接行使先买权。

    (9)数个先买权人共同享有时,只能整体行使先买权。

    (10)不动产和动产的先买权只能是自己享有,不能转让。

    (11)先买权人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取得,只能是向义务人主张物权请求权,或要求经济赔偿。

    物的先买权,在不动产事实占有条件下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显著。因为不动产物权是相对固定而持久性的物权,且物权的价值很大,不能轻易地打乱原有的物权秩序,故事实占有人的先买权有排他权的效力,而且法定的先买权占主流地位。相比之下,动产的物权不是很固定与持久的,物权的价值远比不动产的小,紧俏物并不多见,权利人自动放弃先买权的也较多,尽管故事实占有人的先买权有排他权的效力,很多时候却出现了约定的先买权占主导地位。

    物的先买权,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特种动产交付法律关系中均表现出色。当然,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中更加突出。在这方面的物权法定,西方物权法比中国物权法更认真。

    物权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的条款,共5条,相当单薄。而德国物权法的第一章便是“占有”,共有19条。它包括了占有的取得、占有辅助人、占有的终止、可继承性、暴力、占有人的自助、占有辅助人的自助、因占有被侵夺的请求权、因占有被妨害的请求权、侵夺人或妨害人的抗辩、占有请求权的消灭、一部占有、共同占有、占有人的追寻权、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间接占有的转移、再间接的占有、自主占有。另外,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目中还有“先占”条款7条,其他各章也散布一些,多达100多条有关占有的条款①。

    德国物权法第六章是“先买权”,从第1094条至1104条共11条。第1094条介绍“物的先买权”的概念。有2款,第(1)款是“土地可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对所有人享有先买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这是指土地的租佃人对于土地出租人出卖土地,享有先买的权利,并且由出租人承担这一责任(负担)。所谓负担,指租赁、借用或者抵押、出质或者留置的物权责任。德国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是可以出质或者留置的,这跟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第(2)款是“先买权也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而设定。”②这可能是另外一种意思的先买权,承租土地人向出租土地者购买土地,不限于购买承租人承租的土地,也可以先买权的形式购买其他地块的土地。

    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的“先买权”是动产物权的形式,比较不动产的“先买权”相对简单一些。

    严格地说,本条款乃至本全节,关于动产交付、占有和先买权需要增加4倍以上的条款。因为物权法是宜细不宜粗。越细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二、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指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基于排他权之上的物权法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除了共有权之外,一人只能取得一物之所有权,其他人被排除在外。遵守一物一权主义法则,遵守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最终只有一人的先买权生效,其他的先买权将失效。亦即简易交付对于最优先之先买权者有效,对于其他先买权者无效。

    (一)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顺位,从最优到最次的排序如下:

    1.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其中,一般而论,普通债权大的、已经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等的、占有的动产多的、占有动产的时间长的优于普通债权小的、未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差的、占有的动产少的、占有动产的时间短的。

    2.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共有权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共有权大者优于共有权小者;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3.将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大者优于信托所有权人小者。

    4.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信誉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5.将简易交付的使用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形象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形象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6.将简易交付的捡拾权人。其中,一般而论,精神面貌好的、已经登记的、有受悬赏的、与遗失人关系密切的捡拾权人优于精神面貌差的、未登记的、无受悬赏的、与遗失人关系疏远的捡拾权人。

    7.将简易交付的保管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保管权人优于信誉差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保管权人。

    8.其他将简易交付的权利人。

    以上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也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可以说是个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征收、征用、抢险救灾、企业破产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简易交付与先买权秩序时,往往是无条件优先的。诚然,所有这些应当归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迄今为止,古今中外有很多专家学者,论及简易交付和先买权时,并不关注先买权秩序,也不关注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这是很肤浅的学说。殊不知,以上三类先买权人的物权地位,显然是比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和将简易交付的使用租赁权人重要得多。物权法制度本身是个等级财产权制度,要理顺各种不同环境、不同情势的物权关系,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种等级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与实用性。

    (二)担保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1.将简易交付的留置物。其中,已经登记的留置物优于未登记的留置物,最高额留置物优于一般留置物,即时简易交付的留置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留置物。

    2.将简易交付的质物。其中,已经登记的质物优于未登记的质物,最高额质物优于一般质物,即时简易交付的质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质物。

    3.将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其中,已经登记的反担保物优于未登记的反担保物,最高额反担保物优于一般反担保物,即时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

    4.其他将简易交付的担保物或反担保物。

    以上担保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也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可以说是个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征收、征用、抢险救灾、企业破产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简易交付与先买权秩序时,往往是无条件优先的。诚然,所有这些应当归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担保物权法范畴。

    因为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之物的先买权秩序比较零碎与复杂,本文只好从略。

    注释:

    ①《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221~214页,第234~235页及其他各页。

    ②《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261~263页。《德国民法典》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5条

    相关名词:【简易交付】【占有先行与先行占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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