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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

    前提声明:本文是民国架空文,基本走向会以民国时间、风俗为主,依据剧情稍做修改。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教育(1927-1937年)

    (一)国民党统治区的教育制度

    民国十七年(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据根据教育实情、适合民生需要、增高教育效率、谋个性之发展、使教育易于普及、留地方伸缩可能6原则,以民国十一年(1922年)的新学制为基础,推行了这时期的新学制系统。这个学制后来有局部修改,兹分述如下:

    (1)初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廿一年(1932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小学法》及《小学规程》,规定小学修业年限6年,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入学年龄为6足岁,并可展缓至9足岁。各地方得设简易小学及短期小学,推行义务教育。简易小学招不能入初级小学的同龄儿童,修业年限折合2800小时;短期小学招10-16足岁的年长失学儿童,修业1年,折合540小时。

    民国廿四年(1935年),教育部按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实施义务教育标本兼治办法》,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规定全国学龄儿童除入普通小学外,在实施义务教育第一期内(1935-1940年)应受1年短期小学教育;在第二期内(1940-1944年)应受2年短期小学教育。后来又规定,2年短期小学招8-12足岁失学儿童,毕业程度应相当于初级小学三年级;短期小学独立设置,可附于普通小学等学校或公共机关内;应利用中心小学指导短期小学;短期小学招学生两班,每班50人,可以灵活上课、同时上课,每天3-4小时,每小时以45分钟计,课程为国语、算术、公民训练及体育,二年制短期小学课程为国语常识、算术、工作、唱游及公民训练等6种,并可巡回教学。

    课程方面,民国十七年(1928年)教育部颁布《小学暂行条例》,次年(1929年)又颁布《小学课程暂行标准》,规定初级小学科目为党义、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工作、美术、体育、音乐等;高级小学也如上,只是社会科中包括公民、卫生、历史、地理。每周教学时间:一、二年级为1140分钟,三、四年级为1320分钟,五、六年级为1530分钟。民国廿一年(1932年)又作了课程调整,不特设党义科,将其融化到国语、社会等科中,另加公民训练,增设卫生科,工作改为劳作,其教材分家事、校事、农事、工艺4项。每周教学时间也改为一年级1170分钟,二年级1260分钟,三年级1380分钟,四年级1440分钟,五、六年级1560分钟。民国廿五年(1936年)又以发展儿童身心、培养民族意识、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培养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知识技能为主旨,再一次调整了课程,把社会、自然合并为常识,劳作、美术合并为工作科,体育、音乐合并为唱游科,取消卫生科,自四年级起算术加珠算。每周授课时间也作了改动。

    (2)中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学暂行条例》,次年颁布《高级中学暂行课程标准》,取消文理分科。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又公布《中学法》、《师范学校法》和《职业学校法》,教育部由此颁布《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和《职业学校规程》。规定中学分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修业年限3年,可混合设立。初级中学生年龄为12-15足岁,高级中学为15-18足岁。师范学校修业年限3年,特别师范科修业1年,幼稚师范科修业年限2或3年,学生入学年龄为15-22足岁。师范及幼稚师范科入学资格需初级中学毕业;特别师范科则需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师范学校由县以上地方设立,特别师范科以附于师范学校为原则。

    各地方可设简易师范学校和乡村简易师范学校,修业1年,以初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培养各种专科师资,特许办理专科或专设学校。职业学校方面,分为初级和高级职业学校。初级者入学资格需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18足岁者,修业年限1-3年。高级者入学资格需小学毕业或同等程度年在15-22足岁者,修业3年;或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20足岁者,修业年限5-6年。职业学校初级以县市设立为原则,高级以省或直隶市设立为原则,机关、厂矿、社团、私人均可照章设立。

    课程方面,中学的课程照教育部在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的《中学课程暂行标准》设立,初中为党义、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自然科、生理卫生、图画、体育、工艺、职业、科目、党童军,共180学分。

    高中公共必修科规定为党义、国文、外国文、数学、本国历史、外国历史、本国地理、外国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军事训练、体育、选修科目,共150学分。民国廿一年(1932年)公布正式课程标准。初中的教学科目及时数,第一表为公民(10)-(3年总时数,下同)、体育(18)、卫生(6)、国文(36)、英语(30)、算学(28)、植物(4)、动物(4)、化学(7)、物理(7)、历史(12)、地理(12)、劳作(16)、图画(10)、音乐(8),每周共教学34-35小时,在校自卫13-14小时。第二表减少劳作、图画、音乐、卫生4科时数,增加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科,每周教3小时,3学年共教学18小时。高中的教学科目及学时数,第一表为公民(12)、国文(30)、英语(30)、算学(20)、生物学(10)、化学(10)、物理(12)、本国史(8)、外国史(6)、本国地理(6)、外国地理(6)、论理(2)、图画(10)、音乐(6),每周共教学31-34小时,课外活动及在校自习26-29小时:第二表取消论理、图画、音乐、卫生4科,增加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科,每周教5小时,3年共30小时。民国廿五年(1936年)又公布了《修订中学课程标准》,减少了教学时数,修改了劳作课程,确定了职业科目的地位与时数,取消了自习时数的规定。

    关于师范学校的课程,教育部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至廿四年(1935年)颁布了诸如《师范学校课程标准》之类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师范学校的课程为公民、国文、历史、地理、算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劳作、美术、音乐、论理学、教育概论、教育心理、教育测验及统计、小学教材及教学法、小学行政实习等科。乡村师范及幼稚师范的课程,另有规定。

    关于职业学校的课程,直到民国廿三年(1934年)才刊行《职业学校课程标准》,分初级、高级两种,初高级都分5科:农业、工业、商业、家事及其它职业者。课程设计初级较高级简易一些,如初级关于商业者的课程为:普通商业簿记、会计、速记、打字、广告等;高级则为银行簿记、会计、速记、保险、汇兑等。职业学校每周教学40-48小时,以职业学科占30%,普通学科占20%,实习占50%为原则。

    (3)

    (2)高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党政府在南京设大学院,各省设大学区,以大学院和大学区领导全国及各省的教育。两年后(1929年),大学院取消,恢复教育部。民国十九年(1930年)公布《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次年(1931年)又颁行《专科学校规程》。

    规定,高等教育机关分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3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8学院,具备3学院以上者,方得称大学,且3者中必有1理、农、工、医学院。不满3学院者称独立学院,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均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得设研究院所,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科研究所,具备了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称研究院。研究所每所设若干学部,研究期限2年。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修业年限为2-3年。大学由教育部、省及市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私人也可设办大学。大学各学院下设若干系,并得附设专修科。专科学校部、省、市及私人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

    课程方面,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了《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生设置本科目。大学各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后来一律采用学分兼学年制。除医学院外,大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需课外自修者,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者,2小时为1学分。民国廿年(193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亦实行学分制。除医学院外,其它各院系科科目表,在这一时期没有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