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火爆全网
眼球时代,流量就是一切。 当采访到具体真相的记者们回去后,各方媒体再次疯狂了。 一条条新闻节目,发至网络。 这起离奇案件的细节,终于被大众所知了。 这一刻。 全网沸腾,比之前火上十倍、百倍。 仅仅十分钟。 微博热搜登顶、千度热搜登顶、各大直播平台相关视频席卷网络…… 逗音。 “不会吧,不会吧?这家伙花了那么多的精力,诱拐少女离家出走,竟然只为招募员工?” “不会吧,不会吧?诱拐未成年人,不图财,不图色,而且包吃包住,还送电脑,还给零花钱???” “嫌犯,人呢?快来把我拐走吧,我是一个7岁零200个月的孩子,我也想包吃包住。” “还有我!我也想找人送一台最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 千度贴吧。 “我看到了案件细节了:嫌犯和两个少女甚至不住一套房。两少女住的房子是嫌犯单独租的,一人一间,有电脑、有手机、有零花钱……无聊了还能出去逛逛。唯一的‘缺点’就是,每周要定期考试[妙啊·JPG!]” “可怕!不但考试,而且还要定期考试!太残忍了!” “‘你馋我们身子,你下贱!’‘不,我馋你们的剩余价值,快给我努力学习,长大了当社畜!’[滑稽·JPG]” “我愿称嫌犯为:新时代·最强·资本家!” B站直播平台。 网民们蜂拥而至,涌入著名网红律师、法学界大佬、人大教授,人称——法外狂徒张三的大神账号下,疯狂艾特“罗详”老师。 “@罗详:罗老师,请问新闻上的嫌犯,他违法了吗?” “@罗详:罗老师,请问这种情况,嫌犯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如果算的话,会被判多少年?” “@罗详:罗老师,应该以何种罪名,起诉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还是非法开办培训机构罪?” “楼上,嫌犯应该不算是拐卖妇女儿童吧?看新闻上的报道,嫌犯只是拐,但没卖!” “对!确实没卖,我觉得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最判他,而应该是【非法监禁罪】。” “胡说!怎么能是【非法监禁】呢?你没看新闻上面说吗?嫌犯完全没有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受害者甚至可以大白天去楼下超市买水果,傍晚还能去烧烤摊吃烧烤。这怎么能叫‘非法监禁’?” “呃!” 发帖的网友卡壳了,他也懵逼了,不知道该怎么反驳。 …… 此时。东国首都。人民大学。法学系。 “下课!” 罗老师终于讲完了今日的课程,宣布下课。 突然! 一位男同学站了起来,高声问道:“罗老师,你对这两天新闻上面的案子,怎么看?” 此问一出,全场寂静。 罗老师有点懵,最近忙着备课教学,他都好几天没上互联网了。 “什么案子?出了什么事?” 男同学:“罗老师,你上网看看呀。最近江南的那起‘诱拐少女’案,可火啦。” 全班同学:“是呀,是呀!” 闻言,罗老师掏出手机,开机、连上网络。 这一瞬。 无数嘀嘀嘀声,疯狂响起。 这是B站账号的私信提示音,代表着有无数粉丝,正在疯狂艾特自己,疯狂给自己发私信。 罗老师点开B站APP,进入私信后台。 好家伙。 成百上千条私信,差点把罗老师的手机卡死。 罗老师连忙切换出去,打开浏览器,准备搜索江南新闻。 结果,完全不用搜索了。 千度热搜第一个新闻,就是《江南诱拐少女案》。 罗老师点进去一看。 “呃,居然还有这种案子?这嫌犯有点离谱啊!” 罗老师来了兴趣:“同学们,先下课吧,我回去研究一下。” “罗老师再见!” “罗老师再见!” “罗老师再见!” 在同学们的目送中,罗老师快步离开了教学大楼。 当天晚上。八点。 B站罗详的账号,更新了一则新视频。 标题名称是: 《诱拐妇女儿童,但不卖,到底算不算犯罪?》 此视频一经更新,立刻引发关注。 无数粉丝一拥而入。 点击、播放。 “大家好,我是罗详。今天我看到一则热搜新闻,是一件非常离奇的案子。话说,江南一个名叫‘张三’的人,他想创业开公司,但觉得去社会上招员工很贵。” “所以,张三另辟蹊径,选择诱拐了一名十三岁的未成年儿童,与一名十五岁的未成年少女。” “他诱拐来干嘛呢?” “是图财吗?是图色吗?不,都不是。这张三非常奇葩,他把人拐来,不仅不图财,也不图色,反而强迫受害者读书学习。” “各位同学,你们说,张三犯法了吗?” 伴随着此问一出,视频弹幕如云般涌现。
“犯法”与“没犯法”的字幕,疯狂出现,网友们各抒己见,不停打字。 约莫五秒后。 罗老师再次开口: “我国刑法上有一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其他加重情节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是死刑。” “那么,在这个案子里,嫌犯有‘卖’这一行为吗?” “没有!” “有限制他人自由、非法监禁、故意伤害、强拆猥协等一系列加重行为吗?” “也没有!” “所以,很明显,张三是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的。那么,应该是何种罪名判张三呢?” 罗老师在视频里,再次提出了问题。 这下,弹幕没有疯狂涌现了,反而陷入短暂的空白。 粉丝们全都懵了。 既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又没有限制他人自由、非法监禁、故意伤害、强拆猥协等其他犯罪行为,那应该判什么? 网民们绞尽脑汁,仔细思索着,思索着。 约莫七秒后。 罗老师的声音再次响起。 “同学们,想到了吧?答案是《拐骗未成年儿童罪》!” “请注意,是【拐骗】,而不是【拐卖】!” “拐卖罪,是针对所有的妇女儿童,凡是有拐与卖这一行为的,都够得上此罪名。而拐骗的主体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妇女儿童,它只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儿童。” “注意这里的法律特定限制词:不满十四岁。一定要不满十四周岁,才够得上这个罪名。” 此话一出,粉丝们一片哗然。 弹幕再次如云般出现。 “卧槽,原来我们的《刑法》居然还有这种罪名。” “那嫌犯岂不是坐牢坐定了?” “肯定坐定了啊!虽然我不懂法,也没学过法律,但我知道,凡是涉及未成年儿童的,肯定不简单。东国的神兽们,惹不起啊!” “不对,不对。如果按照罗老师说的这个罪名,另一名‘受害者’怎么办?她15岁了啊!” “是呀,是呀。嫌犯可是拐骗了两人啊。一个十三岁,一个十五岁。十三岁的那个,能让嫌犯判刑;另一个呢?难道就不能叠加罪名了吗?” “罗老师,如果年满十四,应该怎么处理?” “对呀,对呀。罗老师,快告诉我们啊!” 在粉丝们疯狂发弹幕中,罗老师的视频结束了。 ……